(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01156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涛,该公司经理。被告:杨芳,女。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长祝仰宝、人民陪审员王唤平、人民陪审员杨美慧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祝仰宝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