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杨碧英与遂宁市医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碧英,遂宁市医药研究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121号原告杨碧英,女,生于1957年10月2日,汉族,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凯,男,生于1990年10月24日,汉族,居民。被告遂宁市医药研究所。住所地:遂宁市界福西路小康门诊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浩元。特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林术,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碧英诉被告遂宁市医药研究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碧因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遂宁市医药研究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碧英撤回对被告遂宁市医药研究所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175元,由原告杨碧英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学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