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伍为民诉刘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为民,刘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744号原告伍为民,住北京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吴静,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记,住北京市丰台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伍为民诉被告刘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伍为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伍为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