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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3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伍为民诉刘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为民,刘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3744号原告伍为民,住北京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吴静,北京市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记,住北京市丰台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伍为民诉被告刘记房屋买卖合同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伍为民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伍为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为民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伍为民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洪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