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邢留田与被告寇顺利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留田,寇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邢留田,男。被告寇顺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留田与被告寇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留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留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留田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