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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邢留田与被告寇顺利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留田,寇顺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534号原告邢留田,男。被告寇顺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留田与被告寇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留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留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留田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