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于琳玲与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琳玲,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775号原告于琳玲。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华。原告于琳玲为与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栗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婧婧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琳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子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琳玲诉称,2014年10月,原告从网上得知被告正在招收化妆技术学员的信息,便依照网上的地址找到被告,经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文华介绍和推荐,原告报名参加了被告开设的化妆艺术培训课程,并于2014年10月10日缴纳了5400元为期4个月的培训费用。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安排的课程混乱且不正规要求退学,但遭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张文华的拒绝。2014年12月2日,张文华通知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学员因学校要搬迁到新的地址,故从2014年12月3日开始放假,待春节过后再行复课。但春节过后,原告并未收到复课通知,后经了解,才知被告已在2014年12月底关门,张文华也已联系不上。原告认为被告单方停课并关门至今,导致原告的化妆艺术培训课程不能继续,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54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子栗公司未到庭,也未作答辩。原告于琳玲提交了以下证据:1、宁波银行杭州分行流水账单、收款收据各1份,拟证明原告缴纳培训费的事实;2、朱强书面证言1份,拟证明原告曾在被告处培训的事实;3、杭州华子化妆摄影学校网页1组,拟证明被告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的事实;4、张文华名片1份,拟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被告子栗公司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查后认为,证据1能证明原告欲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不予确认。证据3、4的真实性可予确认。综上,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4年10月10日,于琳玲购买子栗公司提供的前沿时尚精英班培训课程,并为此支付课程费用5400元。子栗公司向于琳玲出具收款收据1份,上盖有“杭州华子化妆艺术学校”字样的章。课程为期4个月,每周上课6天。子栗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通知原告暂停课程培训开始放假,后子栗公司的教学场所从2014年12月底开始关闭至今,于琳玲仅上课10天。本院认为,未有证据证明“杭州华子化妆艺术学校”系依法设立的公司,因此于琳玲要求子栗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涉案的前沿时尚精英班培训课程在履行过程中子栗公司的教学场所关闭,致使于琳玲不能继续上课至今,该前沿时尚精英班培训课程已实际终止履行,于琳玲要求解除与子栗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于琳玲有权要求退回未履行部分对应的课程费用。于琳玲支付的课程费用金额为5400元,为期4个月,每周上课6天,现于琳玲仅上课10天,因此子栗公司应向于琳玲退还前沿时尚精英班培训课程费用4837.5元(5400÷96×86)。故本院对于琳玲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于琳玲与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二、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向原告于琳玲退还前沿时尚精英班课程费用人民币48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于琳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杭州子栗文化艺术策划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公告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单婧婧代理审判员 钱 姣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敏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