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翁某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49号罪犯翁某某,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翁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翁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翁某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翁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