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黄庆园与万甫俊、孙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园,万甫俊,孙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205-1号原告:黄庆园,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万甫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孙宏燕,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园诉被告万甫俊、孙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万甫俊、孙宏燕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庆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00000元范围内查封被告万甫俊、孙宏燕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韵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