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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7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立勇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7023号罪犯黄立勇,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四分监区服刑。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城刑初字第2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立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5893.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2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12月2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837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立勇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8300元。其中,在前二次减刑时,已缴纳赔偿金人民币6500元;本次缴纳赔偿金人民币1180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立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黄立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立勇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第七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立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11800元返还给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