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3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辰民初字第3965号原告王××,无业。委托代理人凌效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无业。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效贤,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0日举行婚礼。起初双方感情尚可,后被告经常因琐事与原告吵闹,并且私自采取避孕措施,侵犯原告的生育权,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原告呈诉,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只是有一些小矛盾,并没有到离婚的地步。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10日举行婚礼。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生活中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体贴。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问题,不应草率离婚。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明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