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童翔钧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胡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翔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胡大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童翔钧。委托代理人张光辉,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亚年,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淮楼东路。负责人崔桂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昊,该公司员工。被告胡大雨。本院在审理原告童翔钧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淮安支公司、胡大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童翔钧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翔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翔钧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文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