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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执字第006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少兵与被执行人章邦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少兵,章邦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625-6号申请执行人:朱少兵,男,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章邦群,男,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少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章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委托芜湖金鼎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章邦群所有的牌号为皖B-ABX**小汽车,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致流拍。流拍时,申请人朱少兵申请以第二次拍卖底价116800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章邦群所有的牌号为皖B-ABX**小汽车壹辆以116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朱少兵抵债。二、被执行人章邦群所有的牌号为皖B-ABX**小汽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朱少兵。申请执行人朱少兵可以持本裁定到相关财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革审 判 员  汪国强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