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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宋发号与黄炜、金大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发号,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黄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26号原告宋发号。委托代理人谭德富,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文,执行董事。被告张继文。被告黄炜。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发号诉被告巴东金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继文、黄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发号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发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发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发号负担。审 判 长  罗杨军审 判 员  李小艳人民陪审员  张芳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辉(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0926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