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严臻与深圳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臻,深圳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鹏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严臻。被执行人深圳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关清。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大鹏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鹏劳人仲(葵涌)案(2015)289号仲裁裁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深圳迅宝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8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庆山审 判 员 赖健良人民陪审员 刘立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鸿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