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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刚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刚,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张刚。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留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丽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刚诉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东城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