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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82—2号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组织机构代码:78986925-5。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靳家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柳文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永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财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25元,被告承担525元,退还原告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520元。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边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