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宝国付文奎李海东曾海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国,付文奎,李海东,曾海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435号公诉机关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宝国,,住黑龙江省绥化市。201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毅,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付文奎(绰号“文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2009年4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2014年6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5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海东,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09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2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宋伯南,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海龙,住黑龙江省望奎县。2010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3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李海东、曾海龙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景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宝国及其辩护人李毅、被告人付文奎、被告人李海东及其辩护人宋伯南、被告人曾海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于2015年4月26日17时30分许,在本市沙河口区锦绣小区锦华北园1号楼附近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李宝国望风,被告人付文奎扒窃被害人宋某某上衣兜内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4261元。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于2015年5月3日8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幸福小区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李宝国望风,被告人付文奎扒窃被害人纪某某外衣兜内“苹果”牌iphone5S型手机1部,扒窃被害人林某某上衣兜内“小米”牌红米型手机1部,扒窃被害人姜某某外衣兜内“三星”牌SCH-R869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于2015年5月3日10时许,在本市甘井子区锦绣小区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李宝国望风,被告人付文奎扒窃被害人刘某某上衣兜内“苹果”牌iphone6手机1部,扒窃被害人五某某上衣兜内“苹果”牌iphone5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5559元。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于2015年5月3日11时30分许,在本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李宝国望风,被告人付文奎扒窃被害人吴某外衣兜内“酷派”牌8729型手机1部,扒窃被害人牛某某外衣兜内OPPO牌1105型手机1部,扒窃被害人祁某某外衣兜内“苹果”牌iphone4S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1704元。2015年3月初被告人李宝国、李海东、曾海龙经预谋组成由被告人李海东、曾海龙盗窃,李宝国进行销赃的分工模式。被告人李海东、曾海龙于2015年3月14日10时许,在本市甘井子区西山水库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曾海龙望风,被告人李海东扒窃被害人孙某某外衣兜内“三星”牌G7508Q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1330元,该手机由被告人李宝国销赃。被告人李海东、曾海龙于2015年3月14日18时许,在本市沙河口区西林街77号益春堂药房附近水果店,由被告人曾海龙望风,被告人李海东扒窃被害人杨某外衣兜内“苹果”牌ipnone6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4959元,该手机由被告人李宝国销赃。被告人李海东、曾海龙于2015年3月18日16时许,在本市甘井子区南关岭姚家农贸市场,由被告人曾海龙望风,被告人李海东扒窃被害人李某某外衣兜内OPPO牌R833T型手机1部,赃物价值人民币435元。被告人曾海龙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抓捕被告人李海东。案发后,四被告人盗窃的被害人纪某某、林某某、姜某某、刘某某、五某某、吴某、牛某某、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手机已返还。被告人李海东、曾海龙主动退还被害人孙某某、杨某的手机折价款合计人民币6289元。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宋某某、纪某某、林某某、姜某某、刘某某、五某某、吴某、牛某某、祁某某、孙某某、杨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张某某、丛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赃物照片、扣押与返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收条、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宝国、付文奎、李海东、曾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被告人应予刑罚处罚。四被告人均系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海东主动退还赃款,被告人曾海龙有立功表现,主动退还赃款,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宝国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海东的辩护人提出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宝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付文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海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曾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红岩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人民陪审员 魏丽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正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