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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天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安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68-1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代表人王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某,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段某,该行员工。被告深圳某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告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WL。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7196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依法收取63598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燕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