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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高法红与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章登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法红,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章登贵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二商申字第003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法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同街**号。负责人:孟滨,该律师事务所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章登贵,律师。再审申请人高法红与被申请人江苏忠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忠清律所)、章登贵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法院(2014)徐商终字第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法红申请再审称:1、一审庭审时忠清律所、章登贵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未进行举证、质证的情况下进行审理,程序违法。2、本案未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故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高法红的申请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首先,一审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一审阶段忠清律所、章登贵作为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无不当。其次,高法红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是指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2012年7月,高法红以其与忠清律所、章登贵委托代理合同纠纷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起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作出(2012)云商初字第0484号民事判决。高法红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作出(2013)徐商终字第0321号民事判决。高法红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裁定驳回高法红的再审申请。现高法红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再次起诉忠清律所、章登贵,前后两个诉讼的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等均相同,属于重复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综上所述,高法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法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顾 韬代理审判员  罗伟明代理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