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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新华与宋书彬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华,宋书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69号原告刘新华被告宋书彬原告刘新华与被告宋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书彬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新华诉称,2015年1月12日,被告宋书彬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0,000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欠条一份。中间人当时在场,被告表示8-10天内还清,中间人表示15天内还清就可以了。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的老父亲重病在身急需用钱,被告自愿给付了原告2万元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亲手书写了借条,并承诺月末还清。证据2、存款凭条、取款凭条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将10万元款项打给被告所出示的银行卡中。被告宋书彬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新华与被告宋书彬经朋友介绍后认识,被告宋书彬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刘新华借款。原告表示:2015年1月12日中午,原告在中国建设银行取款10万元,并直接将该10万元款项打到被告宋书彬持有的户名为宋德作的账号为*的账户中,被告收到卡之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2015年1月12日,被告宋书彬向原告刘新华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新华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月末还清。借款人宋书彬”。原告庭审时表示:借款发生后,被告给付了原告4万元,其中2万元偿还利息,另2万元偿还本金;现因被告未到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中的2万元是利息,因此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本案现无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偿还过原告剩余的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中国建设银行取款凭条、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宋书彬出具给原告刘新华的借条确认了借款的事实、欠款数额等内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已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具有偿付原告借款的义务。现原告当庭表示被告已给付其4万元,并只要求被告偿还6万元。而本案也无被告偿还原告剩余60,000元借款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书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新华欠款人民币6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85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宋书彬负担。被告宋书彬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刘秀娟审判员  张金霞审判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英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