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85号原告:张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役军人,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许承斌,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圣兵,安徽庐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女,198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和县第二中学教师,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姚某乙,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