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0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邵毅与蒋荣光、杨发元、胡娟、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毅,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杨发元,胡娟,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058-2号申请执行人邵毅。被执行人蒋荣光。被执行人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蒋荣光。被执行人杨发元。被执行人胡娟。被执行人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蒋荣光。邵毅与蒋荣光、四川中创天汇投资有限公司、杨发元、胡娟、四川长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发元名下位于青羊区金祥路房屋(权1751300)、位于高新区南三环路五段房屋(权1191423)、位于高新区紫瑞大道房屋(权1551506)及位于高新区紫瑞大道车位(权1894523);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娟名下位于高新区富华北路房屋(备案号:2121931)。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蒋荣光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金阳路152号房屋(权2598045);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娟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的汽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发元名下车牌号码为川A*****、川A*****、川A*****、川A*****、川A*****的汽车。上述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60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许云健执行员 吕 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