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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计庆、张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计庆,张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65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竭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峤,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费惠忠,系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计庆,农民。被告张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计庆、张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到庭参加开庭。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赵向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齐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