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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商初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苏吉凤、李强、冷佳和、臧守娟、青岛昊金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苏吉凤,李强,冷佳和,臧守娟,青岛昊金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商初字第153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被告苏吉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强,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冷佳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臧守娟,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青岛昊金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徐立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苏吉凤、李强、冷佳和、臧守娟、青岛昊金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苏吉凤、李强、冷佳和、臧守娟、青岛昊金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7元,减半收取1018.5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