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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33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县前街17号402室。法定代表人施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长德,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明。申请执行人无锡恒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升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恒升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恒升公司撤销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升公司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华 伟执行员  陆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