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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小翠、王秀英、李宝权、马秀凤、周洁民、李艳阳与被告马小伟、杨士江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翠,李艳阳,王秀英,李宝权,马秀凤,周洁民,马小伟,杨士江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海法事初字第10-3号原告:周小翠。原告:李艳阳。法定代理人:周小翠,系李艳阳母亲。原告:王秀英。原告:李宝权。原告:马秀凤。原告:周洁民。被告:马小伟。委托代理人:刘振平,滦南县倴城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士江。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翠、王秀英、李宝权、马秀凤、周洁民、李艳阳诉被告马小伟、杨士江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针对原告近亲属李占岭的死亡,被告杨士江于2015年2月4日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立案侦查,被告马小伟于8月2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立案侦查。本院认为鉴于杨士江、马小伟均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就二人对于李占岭的死亡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方式等问题需要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本院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树立代理审判员  付晓珂代理审判员  张俊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丹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