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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终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乐山信音电子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珙县东旭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8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乐山信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迎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天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东,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德应,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宜宾市珙县东旭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珙县巡场镇溪尾村*组。法定代表人:彭小燕,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鉴秋,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乐山信音电子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5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龙 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相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