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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郑凤明、胡明伦与胡明英、胡明琴、胡明芬、胡敏、胡明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凤明,胡明伦,胡明英,胡明琴,胡明芬,胡敏,胡明书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郑凤明,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原告胡明伦,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熊良书,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昭斌,贵州十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明英,女,195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胡明琴,女,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胡明芬,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胡敏,女,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胡明书,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凤明、胡明伦诉被告胡明英、胡明琴、胡明芬、胡敏、胡明书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凤明、胡明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凤明、胡明伦承担。审判员  郑在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苟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