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吴荣耀与盐城耀之晋超精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荣耀,盐城耀之晋超精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967号原告吴荣耀。被告盐城耀之晋超精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38号。法定代表人赖先达,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荣耀与被告盐城耀之晋超精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荣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荣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荣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本院由原告吴荣耀负担,本院决定免交。审判员 朱庆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万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