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久香与高绍勇、闽清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香,高绍勇,闽清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刘久香,女,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高绍勇,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闽清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部,住所地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久香诉被告高绍勇、闽清华威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闽清营销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久香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久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刘久香负担。审判员 李 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洪聪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