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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波建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杨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313号原告陈波建。委托代理人李娟。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被告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被告杨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波建与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临沂新鲁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沭阳分公司、杨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波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波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艳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