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与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六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德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学斌,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栋妹,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政府后楼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2727-6。法定代表人:黄秉武,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洁,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易伟,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诉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决定一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宣判后,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学斌,被上诉人六安市裕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洁、易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六裕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颜 凯审 判 员 张西湖代理审判员 刘莹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