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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汤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胡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负担。审 判 员 钱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