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某某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50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系被害人之父)。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系被害人之母)。申请执行人:傅某甲(系被害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傅某乙(系傅某甲之父)。被执行人:靳龙。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胡某某、傅某甲与被执行人靳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2014)合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等于2015年8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而靳龙已于2015年6月份被执行死刑,经查其生前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刑初字第000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