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黄某,男,196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