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与邓胜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邓胜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荷民一初字第493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百灵路北。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萍、汤玲,该公司职员。被告邓胜垣,男,汉族,1971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诉被告邓胜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欧志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洁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