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执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区支行与史云玲、王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建设路与环城东路交口。负责人张美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寅,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史云玲,农民。被执行人王浩,农民。被执行人武占广,农民。被执行人董全,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史云玲、王浩、武占广、董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67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1124.76元(截止2014年10月20日及逾期利息、罚息);诉讼费664元、执行费827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云玲已执行5000元,并缴纳诉讼费664元、执行费827元。余款56124.76元及逾期利息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9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