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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二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二初字第854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负责人张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河北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乡东坛山村西场45号。被告赵某某(杨某某之妻),女,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赞皇县龙门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被告杨某某、赵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7元。审判员  杨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