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张桂英与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英,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31号原告:张桂英,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峰。原告张桂英诉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简称金水星皮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桂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水星皮具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2012年9月8日进入被告金水星皮具公司工作的,工作岗位是包装工。因工厂风波,2015年1月、2月的工资未全额发放。由于一名保安在工作岗位上死亡,向公司索赔35万,加上购买别人的公司,生产不景气,造成没钱发放工资,故我1-2月的工资只发了一半,现在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已经转让给他人经营了,与工人的劳动关系中断,所以我要求付清工资。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发放2015年1-2月的工资余额1450元;2、补偿车费50元。被告金水星皮具公司无到庭亦无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张桂英主张其于2012年9月8日入职金水星皮具公司,工作岗位是包装工,工资为计件工资,每月平均工资2000多元。因工厂风波,拖欠2015年1-2月的工资1450元没有发放。对此,张桂英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金水星皮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商事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2、工作证,证明其为金水星皮具公司的员工。工作证显示入厂日期为2012.9.8。张桂英于2015年3月9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当天作出穗花劳人仲不(2015)22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张桂英主体不符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本院依法前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调取了金水星2015年1-2月工资表,显示张桂英工资金额为2854元,2015年2月12日结算一半1400元。本院认为:张桂英主张金水星皮具公司拖欠其工资1450元没有支付,对此从本院调查的工资表证实金水星皮具公司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且工资表显示未向张桂英发放的工资数额为1454元。故此张桂英的上述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张桂英主张金水星皮具公司补偿车费5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金水星皮具公司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桂英支付工资1450元。二、驳回原告张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金水星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晓莉人民陪审员 黄承裕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丽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