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敏、皮培坤与皮培坤、陶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皮培坤,陶亚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敏。被告:皮培坤。被告:陶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皮培坤、陶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