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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上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敏、皮培坤与皮培坤、陶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敏,皮培坤,陶亚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张敏。被告:皮培坤。被告:陶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皮培坤、陶亚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操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