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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与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73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单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春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春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