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严志新与严彩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新,严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严志新,男。被执行人:严彩霞,女。本院在执行严志新与严彩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高坪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严彩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巷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彩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巷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