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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坪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严志新与严彩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志新,严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严志新,男。被执行人:严彩霞,女。本院在执行严志新与严彩霞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高坪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严彩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巷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予以查封。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严彩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公安巷X幢X单元X层X号住房(产权证号: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莫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