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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张海明、周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张海明,周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1128号原告李国强。委托代理人卢健政,江苏万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明。被告周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强与被告张海明、周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康 琳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傅辰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