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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荥民初字第63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住荥经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农民,原住荥经县,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于1995年7月2日生育长女,取名李��某,于2005年4月5日生育次女,取名李小某。刚结婚时双方感情一般,后来双方一起到成都市一家俱厂打工,在工作10个月左右,被告就同他人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也未与原告及女儿联系,就连她娘家也不知被告音讯,至今已有4年半了。双方现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李小某随原告生活。被告经公告传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自由恋爱,于1994年7月19日在荥经县某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7月2日生良长女,取名李某某,现已成年。于2005年5月12日生育次女,取名李小某。2010年,被告外出打工后一直未回家,与原告及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仍音信全无。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请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荥经县某人民政府、某村及某村第5小组出具的证明、荥经县某局出具的婚姻证明、询问笔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不履行夫妻间义务已达5年之久,未尽到作为一个妻子和母亲的责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被告婚生长女李某某已独立生活,次女李小某尚未成年。因被告下落不明,在其离家出走后,婚生次女李小某一直由李某某抚养,且李小某亦自愿随父生活,故李小某随原告生活为宜。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无法查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小某随原告李某某生活,由原告承担其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及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秦年海人民陪审员  邓国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