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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655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园园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2014年11月21日,原告购买鲁E×××××号别克英朗牌轿车一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7月2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鲁E×××××号别克英朗牌轿车归原告所有,被告于离婚后一周内将该车归还原告,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归还该车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鲁E×××××号别克英朗牌轿车一辆。被告张某乙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车辆登记证书各一份,拟证明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系原告婚前购买。证据二,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7月2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在离婚一周内被告将鲁E×××××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归还原告。被告张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张某甲于2014年11月21日购买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一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5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别克英朗(鲁E×××××)归女方所有,离婚一周内男方把车归还女方”,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迄今为止,被告张某乙未向原告返还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对涉案车辆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约定返还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甲返还鲁E×××××号别克英朗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