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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岩与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被执行人于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于波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波的存款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扣划至张岩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