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法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张岩与于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男。被执行人于波,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元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于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后经申请人提供线索发现被执行人于波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波的存款贰万壹仟壹佰伍拾元整,扣划至张岩账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忠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