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恩荣诉被告王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270号原告王恩荣,男,汉族,1948年2月21日生。被告王洪发,男,汉族,1949年8月1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恩荣诉被告王洪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恩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洪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恩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恩荣撤回对被告王洪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王恩荣承担。审判员 饶祖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梦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