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岳政顺与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政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202-4号申请执行人岳政顺,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户籍地佳木斯市向阳区,现住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通江街。法定代表人宿法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案件中,依据岳政顺的申请,依法查封黑龙江丰熙集团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部分房屋。现该案审理结束,(2015)东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岳政顺依据该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期间查明: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房屋均系由被执行人宏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同江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统一为回迁户调整的回迁安置房屋。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产权调换方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明确位置和用途的,被拆迁人对安置房屋的取得享有优先权。虽然在本院查封时并未进行产权登记,但并不影响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故上述房屋不适宜执行处分,应予解除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同江市育才书香苑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秋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