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文龙与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龙,张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西民二初字第337号原告刘文龙。被告张文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龙与被告张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文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文静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文静银行账户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