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沈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沈某已预交),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