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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沈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沈某。被告龚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沈某已预交),由沈某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