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马玉督、游世举与镇巴县渔渡供销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玉督,游世举,镇巴县渔渡供销合作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民一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玉督,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上诉人(原审被告)游世举,女,汉族,系马玉督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巴县渔渡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彭志平,该社主任。上诉人马玉督、游世举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镇巴县人民法院(2015)镇巴民初字第00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玉督、游世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玉督、游世举申请撤回上诉请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玉督、游世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马玉督、游世举负担。其余75元,予以退还,由上诉人持据到本院领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丁腾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雅泽 来源:百度“”